(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在
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三)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必收证件
1、房屋权属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2、
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
3、出租方及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4、承租方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5、登记部门要示提供的其它资料(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缮证→计费→收费发证→归档
(六)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具体分解:受理:即时办结;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0.5个工作日;计费:0.5个工作日;收费:即时办结;发证:即时办结;
(七)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收费标准
1、赁管理费(交易手续费):住宅:100元/套(出租方交纳)非住宅:(出租方交纳)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
3、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300元;
4、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500元;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