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一般20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车辆与行驶证是一体的)。驾驶证是15天。
根据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事故处理是有规定的,不存在伤者销案的问题。交警出具
事故认定书后,即结案。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在检验鉴定结果作出后5日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