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解。
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期限内,可实行履行和解备案制度。
有给付义务的
民事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承办法官可以主动提示双方当事人,作好履行工作,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好,记录在卷,案结事了,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期限上、利息上、履行方式上、甚至标的额的履行上再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归入审理卷宗,附卷备案,但延长的最长履行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2年的限制性规定。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再申请执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权利人仍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抵顶。
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被履行的,可实行执前和解登记制度。
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生效后,权利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必须先让承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才能去立案申请执行,在开具生效证明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可提示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执行前的和解,如果提出申请,方式可以是口头的,承办法官记录在卷即可,也可以是书面的,经承办法官联系义务当事人,告知其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后果,但经双方同意,或者经一方请求,另一方认可也可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就权利、义务重新约定,包括履行的期限、利息、履行方式、标的总额等均可商定,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2年。按和解协议履行后,把履行的情况入卷登记,按执行卷归档,收取定额的5元或10元诉讼费用,可权叫作登记执行费。该司法行为可称作执前和解程序。这种收费非常低,有别于
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再进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