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周岁按照身份证上出生日期载明起算)
2、2-10周岁:综合考虑各因素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例如:独生子女)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家庭主妇)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婚外有私生子)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岁以上: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