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一)
有价证券诈骗罪客体特征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库券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筹集社会资金、调节政府财政收支、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和货币流通量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种经济调节杠杆,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例如,国库券既对弥补国家财政赤字,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巨大作用,又可以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债券形式在指定机构进行买卖。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犯罪,通过对国家有价证券信用的破坏,扰乱了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从而破坏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其次,有价证券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和一定的资本性质,它代表着一种经济权利,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就意味着使用人能够以非法的形式取得物质利益,而这种物质利益是公有的或是他人所有的,因此,有价证券诈骗罪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特征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或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面额、特征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基础上,采取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致使真实的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贩卖、贴现等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
1.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行骗的工具。也就是使用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不论诈骗的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有价证券,只要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均可以构成本罪。如不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工具,则不能构成犯罪。这里还应当注意,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工具,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实际持有,如果行为人假冒国家名义创造“有价证券”,或虚构其持有国家有价证券,而骗得他人财物,只可构成一般诈骗。
2.使用行为必须是以国家有价证券记载价值为基础的交易行为或经济行为。这里的“使用”实质是隐瞒了券面的真实价值,并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以券换金钱、以券换物、以券换券或以券换取财产利益;同时还可以是以虚假的券面价值为基础的其他经济行为,如以券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的抵债、担保、抵押等。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特征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则
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