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罪来说,其行为方式具有复合性,使得其在
犯罪类型上呈现出复合性,即其兼有
行为犯、情节犯(数量犯)的特征。具体而言,作为行为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行为形态上有如下表现:
(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
(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3)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作为情节犯(数量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行为形态上有如下表现:(
1)将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这就要求,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须根据其不同的行为形态来确定不同的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