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付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XX犯有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付XX存在法定、
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付XX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付XX应当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付XX与受害人纳XX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厮打,随后被告人付XX用刀捅向纳XX的腹部,致其受伤。”虽然事实结果是这样,但是从公安机关对在场证人李
XX、孙XX的询问笔录以及对被害人纳XX和被告付XX的讯问笔录中体现,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受害人强迫被告人付XX晚上出去为其买啤酒,被告人不肯,随即发生争执厮打,尤其是当李XX和孙XX将受害人与被告人拉开后,受害人又手持装醋用的啤酒瓶子,用脚将门踹开,再次威胁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付XX才顺手拿起厨师用的雕刻刀刺伤受害人。可见,受害人也具有过错行为,其本人对此次伤害案件的发生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在出具的谅解书中也承认自己有过错)。据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付XX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付XX悔改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由于受害人的漫骂和用酒瓶威胁的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面对受害人的粗暴行为,被告人付XX没有冷静对待,一时冲动,加之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够,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才导致此次伤害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此次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
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及时和同宿舍的同是事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避免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这一切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同时,从被告人籍贯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来看,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教育改造。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付XX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
被告人家庭为农业户口,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出外打工和微薄的农作物收入,生活比较艰难。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及时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四处借贷筹款,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及时将赔偿款给付了受害人。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以及悔罪表现,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了“民事
赔偿协议书”,受害人也自愿书写了“谅解书”,并保证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XX
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付XX系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为了赔付受害人损失,被告父母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因利息的累积使生活陷入困境中,期盼被告出狱后早日偿还巨额的债务。鉴于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付XX从轻量刑,予以缓刑考虑,以使父母能够早日摆脱巨额的债务。也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