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完成实缴即可,一般最长可以设定为20年。资本认缴制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放低市场准入门槛而设立的制度,股东虽然在公司成立之时可以不出资缴纳,但缴纳的法律义务是存在的,在特殊情形下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