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3、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
户籍所在地的
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