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办理如下: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