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是
危险驾驶罪。具体标准是: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