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三)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
放弃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五)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六)办理
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
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