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è/span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本案闫俊系对
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决定不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闫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俊承担。闫俊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二:1998年,某市政府下达文件,批准某县政府征用某乡南秦村土地39.15亩用于扩建乡第一中学。某乡政府持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南秦村村委会签定了征地协议。村民张某的承包地部分被征用用于学校扩建,剩余部分仍由张某耕种使用,并缴纳各种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