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离婚引起户口变动的情况,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迁出的类型:
一、迁回原籍:拿着原籍派出所同意签发的户口准迁表去户籍部门办理准迁证(需要有原籍单位或者村委同意接收的证明和
离婚协议书),然后在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现籍分户:户口和前夫分开,单独立户。虽然还是一个户口地址,但是户口在法律意义上是分开了。
三、另立门户: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作为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
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