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泄密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2、合作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方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可要求其承担停止损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可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