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2、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