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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2.03.27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1、因人身权利受到罪犯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38条)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诉解释》第139条)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刑诉解释》第140条)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 1、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例如,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并导致的必然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继续医疗的费用等。 2、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刑诉解释》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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