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清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