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
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