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2011年月日签订《XXXXX装修工程石材采购合同》(下文称主合同),现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到如下补充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主合同约定的货款,经甲方与同意,乙方委托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第二条、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在收取代为支付的款项后,由乙方自行承担向履行偿还责任。第三条、乙方委托公司代为支付货款的行为,由乙方与公司双方
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与公司承担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甲方作为债权人,只收取主合同约定的货物款项。第四条、乙方应当保证所委托的公司是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合法经营、完善公司制度与健全的会计制度,不存在违法违纪的经营行为。乙方与应当承担各自行为产生的税收缴纳工作,乙方应保证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具有合法来源,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单方负责。第五条、甲方有权单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中无条件解除主合同。甲方解除主合同的,在
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终止,且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救济措施、争议解决条款、诉讼约定等条款全部同时失效。第六条、
主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起任何权利请求,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甲乙双方在合同解除前一方享受权利与一方履行义务产生的问题在合同解除后均由其由各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