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
a,男,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
B,男,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a
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