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