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诈骗罪和解的,不可以撤案。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起诉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其它情况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是不能撤案。
诈骗财物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诈骗罪如果属于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况,并且犯罪分子已经还款了,也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的时候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但是不能撤案。
《“两高”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