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的土地证总共有8类,这8类土地证及其作用如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即,有了这个证,农民才能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颁证后,土地流转出去就有了凭证,而且,农民拿着这个“红本本”还可以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题。
2.
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是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发给个人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其他组织,使用人不是所有者,仅有使用权。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或因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必须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才行。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又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5.宅基地证
农村宅基地主要分两种:
第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
第二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证的一种。
6.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这合法获得宅基地后依法建造农村房屋领取的房屋产权证。这个证的获得代表农民将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不会因户口的变更而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
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住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7.不动产权证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条例》表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等都应依照《条例》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
因此,农村许多“不动产”的证件,比如《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都不再颁发,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他项权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据媒体消息称,国土部正紧锣密鼓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国联网。迄今为止,超过1000个市县的不动产信息平台端口已接入全国系统。国土部近日也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力争2017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届时,将登记信息将实现各地各级相关部门实时共享,对于后期证件办理各种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8.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据《森林法》或《全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林权证作用如下:
(1)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明晰产权的依据;
(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