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情节没有严重到构成
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是不需要坐牢的,否则是要坐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七条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致人死亡的情形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二)致人重伤的情形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