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1.有重婚情况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结婚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民典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