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居住在A县,2015年11月3日,在B县向王某借款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因到期未还,李某曾在C县找到王某,之后便无法联系。2016年4月7日,李某到C县法院起诉王某。C县法院立案后发现不应当由其受理该案,遂裁定将案件移送A县。李某签收裁定书后,不服法院裁定,向C县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理由是法院将案件移送A县的裁定错误。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及《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所以原告可以针对C县法院作出的移送裁定提出上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享有上诉权,不应当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上诉。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被告未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法条并没有规定原告对
法院移送管辖裁定不能提出上诉。
第三,从法理角度看,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法院移送管辖有可能出错,赋予原告上诉权,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重新审查,有助于发现一审管辖错误,纠正错误管辖,同时有助于法院依法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赋予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按照诉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同样应当赋予原告享有对案件管辖的异议、上诉权,合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当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都应当享有提出异议和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