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
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当负对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的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应当负次要责任。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因种种原因难以分清双方过错,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举证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对这种案件如何进行处理呢?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分析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决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险性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