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院调解开始,调解进行中,调解结束是民事调解的主要流程。对于
民事诉讼案件来说,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去被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的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样,去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去被告
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