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承包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⑷、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