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
离婚时债务起诉,大致在两个时段。一是于离婚诉讼进行中,因为债权人有充分理由,立法上也允许债权人把债务人离婚作为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发动债务诉讼程序,使离婚时债务通过债务诉讼程序得到公正处理,不管该债务是否已经到了清偿期限。二是于离婚诉讼结清后,
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在具体案件中普遍表现为债权人以离婚双方为共同被告,以该债务是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原夫妻
共同偿还债务,原夫妻中出具了借据,实施了借债行为的一方会完全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不仅承认债务有效存在,而且承认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夫妻中的另一方则持相反态度,结果出现了原告和被告之一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和主张联合起来与另一被告“打官司”的滑稽可笑的场面,甚至使某种诉讼活动陷入某种尴尬。另外,由于债务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也会出现同一债务在债务诉讼中和在
离婚诉讼中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的相矛盾、相冲突的情况。如何解决上述的尴尬、冲突笔者认为,除了离婚诉讼中应把握离婚双方和债权人对债务无争议以及债权人作为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两个条件外,在债务诉讼中则应把握凡是当事人对债务性质有争议且难以查清的,一般认定为该债务为原夫妻中出具借据,实施了借债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即笔者主张的审判实务中的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