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
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
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三)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