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租车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笔者观点是基于作为出租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租金的行为,是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此应作为赔偿主体。
但有另外的观点认为,车辆的的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同时是利益的直接归属方,此时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笔者认为: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笔者认为: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不承担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的回答,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