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需要注意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点:
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
《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
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
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
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