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
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
工伤鉴定不服的话就能申请二次工伤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