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
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