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国家赔偿复议前置一是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
1.对有关纳税问题产生的争议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4.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属于必须经过
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
《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据此,对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特别提示:
1、国家赔偿法不算严格意义的
行政复议前置,但是有相似之处;
2、税收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是税收争议,
税收行政处罚没有复议前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