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三经适房未满5年
买卖合同无效《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
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塬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解读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上述条款界定了两项内容,第一是按照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对于未满5年进行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买卖一方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予支持。第二按照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
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执行。“老办法”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証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这类经济适用房,如果出现买卖纠纷,法院应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