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如下: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银行需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发卡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但是此条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
1、持卡人如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发卡行有权要求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当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其对于扩大损失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