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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状的格式,以下给您举个例子,希望对您有帮助
(2006)东刑初字第004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21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生,住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二区11号楼4门102号;因涉嫌
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3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
(2006)第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于2006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派出所民警刘希勤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当民警刘对其制止时,被告人魏不予服从,还踢踹办公区房门,并将民警刘抡倒在地,致刘右侧上、下肢皮肤挫伤。被告人魏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陈、张、融的证言,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魏的供述及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
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
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刘这是一份妨害公务罪无罪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