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另外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