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一是1:1.5的面积置换;
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这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