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认定构成伤残的,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双方收到了再次鉴定的最终鉴定结论。那么用人单位便有义务协助劳动者,核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并在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时,帮助劳动者核报一次性伤残
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投诉和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工伤待遇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可能在伤残等级结论确定后,还要经过
劳动仲裁程序,和人你法院两审终审程序,该期间内受各种而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准确预估时间。但建议劳动者切莫心急,去除杂念,能坚定不移的将工伤维权程序走下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