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有关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