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可能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吸毒是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