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
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
债权人利益,
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