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种类:
(一)主险:
1、车辆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
(二)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车上责任险;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4、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白燃损失险;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8、不计免赔特约险。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
0)》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
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
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