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