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贵州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市(州、贵安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省外用人单位职工在我省行区域内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第二条市(州、贵安新区)和所辖区(市、县、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共同组成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需要补正材料,且以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至作出结论期间,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作出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