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流程有: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三)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四)
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五)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六)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